第二章 神論
神論(Theology)一詞,若從其詞源學意義來看,是指關於神的學說。在教會歷史中,這個詞曾被賦予不同的含義。有時,它被用來指稱所有關於神聖事物的知識,即我們現在所稱的「神學」(Theology)這一學科的全部內容。有時,它被限制在關於神本身的本性與屬性的教義上,以區別於關於神與受造物關係的教義(如人類學、救恩論等)。在本書中,我們將採用後者,即將「神論」限定為關於神、神的本性、神的屬性、神的位格,以及神的預旨與護理的教義。
關於神的存在與本性,人類的知識來源主要有二:一是普遍啟示,即透過自然界與人的良知所顯明的知識;二是特殊啟示,即神在聖經中對我們所說的話。
一、 神的存在
關於神的存在,我們必須首先確立一個基本原則:神的存在並非一個需要透過邏輯推論來證明的命題,而是一個植根於人類理性與道德本性中的基本信念。正如我們不需要證明空間或時間的存在一樣,人類對於神存在的認知,是與其自我意識不可分割的。
然而,為了反駁那些試圖否認或懷疑神存在的理性主義(Rationalism)論點,神學家們發展出了一套關於神存在的論證體系。這些論證並非為了「創造」信仰,而是為了「辯護」信仰。
- 宇宙論證(The Cosmological Argument):基於因果律。凡開始存在的事物,必有其原因。宇宙既然開始存在,必然有一位非受造的「第一因」(First Cause),即神。
- 目的論證(The Teleological Argument):基於宇宙中顯而易見的秩序與設計。宇宙的複雜性與合目的性,必然指向一位具有智慧的設計者。
- 本體論證(The Ontological Argument):基於人類理性中對於「絕對完美者」這一概念的必然性。若神是絕對完美的,那麼祂必然包含「存在」這一屬性,否則祂便不是絕對完美的。
- 道德論證(The Moral Argument):基於人類良知中對於道德律的認知。道德律的存在必然要求一位道德的立法者與審判者。
儘管這些論證在理性上具有強大的說服力,但我們必須強調,真正的敬虔並非建立在這些抽象的推論之上,而是建立在聖靈透過聖經所施行的內在見證(Internal Testimony of the Holy Spirit)之上。
二、 神的本性與屬性
神是靈(God is a Spirit),這意味著神在實體上是無形的、非物質的,且具有理智、情感與意志。神是無限的、永恆的、不變的,祂在祂的存有與屬性上是絕對完美的。
我們在討論神的屬性時,通常將其分為兩類:
- 不可傳遞的屬性(Incommunicable Attributes):這些屬性是神所獨有的,受造物無法分享,例如:自存性(Self-existence)、永恆性(Eternity)、不變性(Immutability)、無限性(Infinity)與單一性(Simplicity)。
- 可傳遞的屬性(Communicable Attributes):這些屬性在某種程度上反映在受造物(特別是人)身上,例如:智慧、聖潔、公義、良善與真理。
我們必須謹慎,在論述這些屬性時,既要避免將神擬人化(Anthropomorphism),也要避免陷入神秘主義(Mysticism)的極端,即認為神的屬性是不可知或不可言說的。神在聖經中啟示了祂自己,祂的屬性是真實的,且是我們認識祂的基礎。
三、 神的預旨與護理
神的預旨(The decree of God)是神在永恆中對於未來一切事物的計畫。這計畫是神聖的、智慧的、主權的,且是不可更改的。預旨涵蓋了萬事,包括人的墮落、救贖的計畫,以及歷史中發生的每一件細節。
神的護理(Providence)則是神在時間中執行其預旨的過程。神並非一位創造宇宙後便撒手不管的「鐘錶匠」,祂持續地維持、管理並引導宇宙中的一切受造物,使其達到祂預定的目的。神的護理並不排除受造物的第二因(Second Causes),而是透過這些第二因,以一種奧秘且有效的方式,成就祂那至高無上的旨意。
在處理這一教義時,我們必須堅守聖經的平衡:一方面,神是萬事的主宰,祂的預旨是絕對的;另一方面,人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。這兩者之間的張力,並非邏輯上的矛盾,而是受造有限的理性在面對無限神聖智慧時的必然侷限。